张斐是哭笑不得,又道:“首先,这应该属于儒家之法,法家是不会这么规定的。其次,这还得看什么官署颁布的,如果是官家的赦令,并且还写入疏议中,那就是法制之法,因为这条规定里面,它是有着许多先决条件的,基于这些条件,这其实也算是一种自我保护意识,也算是一种常识,毕竟这人命关天,包子没了,还可以再做,人死了就真没了。
当然,如果真的要对此立法,那又是非常复杂的,因为这里面得很多判定,是非常难以取证的,故此朝廷不太可能会这么做,而这也是我们学习律学原因之一。
但如果只是政事堂针对某个特殊的地区,或者针对某个特殊的时段颁布这条法令,那就是法家之法。”
上官均突然问道:“如果法家之法遇到法制之法,该以谁为先?”
大家一怔。
这个问题令许多人都陷入沉思中。
张斐不答反问道:“假如政事堂在东京颁布快要饿死了,抢劫不违法的这条规定,你又是一个司法官员,遇到这个案子,你会怎么判?”
上官均凝眉思索半响,道:“我我估计也不会追究其责任。”
张斐道:“那被抢者怎么办?”
上官均道:“我会以官府的名义赔偿他。”
张斐道:“可政事堂并未规定一定要赔偿。”
上官均道:“可若是如此,今后谁也不敢在街上卖包子。”
张斐笑着点点头:“不追求其责任,代表着责任是存在的,补偿受害者的损失,这是责任的转移,而这一切的原因,都是源于法制之法,这欠债还钱,杀人偿命,天经地义。那你说是法家之法大,还是法制之法大?”
上官均道:“法制之法大。”
张斐当即一翻白眼:“这你都能回答错误,当然是法家之法大啊!哎呦喂!”
上官均当即是一脸问号。
我顺着你的话说,这都是错的吗?
你在玩我吧?
“其实这个例子与这个问题,是毫无关系的,无论如何,都是法家之法大,怎么可能会是法制之法大。”
张斐笑道:“如果是法制之法大的话,那么那些暴君昏君、贪官污吏又是怎么出现的,这也是常识好不好,读过史书的都知道。”
此话一出,教室内外,是鸦雀无声。
不少士大夫的手,都在微微颤抖着。
暴君?昏君?贪官污吏?
这是在骂谁呢?
这话是能说的吗?
于是乎,大家都看向赵顼。
真正的儒法之争
司马光有些慌。
老夫就只是让你小子来讲讲讼学,你这扯得有些远,讼学跟昏君有半毛钱关系吗?
而王安石也有些慌。
你小子将法家之法从法律中剥离出来,将来我的很多新法,岂不是师出无名,甚至被伱的法制之法给拿捏到死。
反倒是赵顼听得兴致盎然,与那些学生一样,是在认真听讲,过得一会儿,他才发现周边许多大臣都悄咪咪地看来,不禁也看了眼他们,很小声地问道:“你们认为他是讽刺在朕吗?”
那些大臣赶紧摇头否认,这特么谁敢说啊!
可他们心里却都在嘀咕,是不是并不重要,重要的是,他这话是有质疑皇权的嫌疑,你就由着他这么说下去?
这些大臣心里惶恐不安,但那些学生个个都是初生牛犊不怕虎,他们到底未有体验过文字狱的威力,这有什么不能说得,已经完全投入到与张斐的辩论之中。
上官均就直接问道:“昏君贪官与法制之法有何关系?”
“当然有关系,而且非常密切,让我们先来梳理一下。”
张斐来到木板前面,一边在上面写着“法家之法”,一边言道:“我方才已经说明,法家之法,是君主、大臣统治、治理国家的方法。”
然后又在下面写到法制之法,言道:“而法制之法,是一种捍卫个人权益的广泛共识。而当二者利益相触碰时,在昏君、贪官手里,往往就是法家之法赢,你们想想看,他们是不是肆无忌惮地去破坏法制之法?更直白来说,就是随意侵占他人的正当权益。而在明君贤臣手中,往往就是法制之法赢。是不是这么个道理?”
蔡卞道:“道理虽是如此,但这也只能说明因人而异。”
张斐笑着点点头:“不错,就是因人而异。那么再看看法制之法的定义,捍卫个人正当权益的共识,就此理而言,这都已经是客观存在的,但是却要因人而异,你说是法家之法大,还是法制之法大?”
司马光、王安石等人皆是稍稍点头。
他们不是赞成张斐这话,而是理解张斐所言。
法制之法是客观存在的,因人而异,无论对错好坏,都是纯粹的主观。
就足以证明,主观是凌驾于客观。
也就是说,法家之法事大于法制之法。
蔡卞皱眉道:“依你此言,法家中所提倡的法不阿贵,绳不挠曲,不就是在推崇你的法制之法吗?”
张斐道:“这句话本身是没错得,但如果放到法家思想中,那就是错上加错,变本加厉。”
“这是为何?”蔡卞好奇道。
张斐道:“你得看得这句话动机是什么,刀是可以杀人的凶器,也可以是杀猪的理财工具。法家的法不阿贵,绳不挠曲,不是让大家去捍卫个人的正当权益,在法家中就没有这个思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