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61章(2/2)

若是继续让陈导光四人胡搅蛮缠……

那这个案子,怕是要审到明天了。

然而……

他话音一落。

“凭什么?”

陈导光更加不服了,质问道:“法庭上也要讲道理吧,辩论环节为什么不让我们说话?”

周全民黑着脸。

干脆没有搭理他,而是看向了公诉人。

继续推动审理进程:“刚才被告方律师说,黄兰的行为,属于面对暴力犯罪时的防卫,不应当判定为防卫过当。”

“你们检察院在认定防卫过当时的依据是什么?”

审理了这么久。

这个案子的核心关键……

已经很明朗了。

若是判定为无限防卫权的正当使用,那黄兰就无罪。

若是判定为防卫过当,那黄兰就犯了故意伤害罪,以及过失致人死亡罪,两者从一重罪处罚。

这两者的判刑区别,是极大的。

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,差不多是八年有期徒刑!

这种防卫致死……

并非出自于恶劣动机,是不会上升到死刑层次的。

陈导光口中所说的杀人偿命……

针对的是故意、蓄谋、恶劣性质的杀人事件。

若是情节轻微的过失致人死亡罪,量刑区间甚至在三年以上,七年以下。

“审判长,我们院仔细核查过现场,和公安机关的人员比对过录像、录音资料,目击证人的口供。”

“可以确定,当时的婚闹行为虽然有些过分,但不应当判定为暴力犯罪。”

“刑法明确规定,暴力犯罪指的是杀人、抢劫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,对方的闹婚行为属于民俗,不应当上升至杀人、抢劫、绑架的恶劣性质犯罪。”

公诉席上。

其中一个公诉人简单平复了一下被陈导光搅和的情绪,继续回道:“严格来说,这应当属于不法侵害。”

双方的讨论焦点……

再次回到了不法侵害和暴力犯罪的区分上。

张玮见状,同样不甘示弱。

上前一步。

据理力争:“审判长,公诉人,不法侵害和暴力犯罪的明显区别,就是有无用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……”

法庭上。

最精彩的自由辩论环节,终于进入了正轨。

而被禁止发言的陈导光四人……

则是全程被法警盯着,防止他们打岔。

这个环节……

每个人诉讼参与人都可以发表意见,参与讨论。

但陈导光的讨论方法……

却是胡搅蛮缠的吵架式方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