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15章(1/2)

秦牧缓缓说道:“而且,当时的视频你也看了,这狗在追逐我们院的老人。”

“我们院的这名老人,已经78岁了,年老体衰,处于弱势地位。”

“而你的狗不管有没有攻击意向,但在常人眼中,不熟的狗跑过来就是来咬人的,我们院的老人打死它也无可厚非。”

“这属于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时,采取的正当防卫。”

“或者说,紧急避险。”

分析完了程楚潇的违法行为之后。

他又就老张的行为进行了分析。

因自身安全遭遇了非法侵害,而采取了自卫行动,都可以称之为正当防卫。

而紧急避险……

又称紧急避难,指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
重点是人身、财产安全收到侵害的时候,采取的损失另一方权益的方式。

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,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。

客观上,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,只能保存其中一个的紧急情况下,法律允许为保护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,这种行为最终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。

因此。

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。

就比如说,在即将饿死的情况下,见到任何牢底坐穿兽,都可以将其击杀来填饱肚子。

熊猫、金丝猴、扬子鳄……

想吃就吃。

因为它保全的是一条人命,而区区动物的命远远比不上人的价值。

又或者,博物馆管理员遇到有人行窃,被匕首架在脖子上威胁。

不得已将国宝交给歹徒。

同样算是紧急避险,而不应当将其当作歹徒的共犯。

这些都是合法的行为,不应当视作违法,更不应当视作犯罪。

当然。

这条法条又涉及了另一个方面的法律问题。

以上两个例子都是以人和物品,人和动物之间的价值作比较。

但……

若是一列火车在奔驰,却发现前面铁轨断裂了。

恰好可以换道到另一条铁轨。

可是另一条铁轨上有一个小孩正在捡石头。

这个时候……

牺牲一个人来拯救更多的人,就明显产生了逻辑悖论。

理论上来说。

一列火车所有人的生命,显然是高于一个人的。

但生命不能如此比较,这将导致人性尊严的亵渎。

所以。

他人的生命健康,是不能用作紧急避险的。

操作者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。

而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,都不用承担责任。

“也就是说,我方行为合情合理合法,不存在任何过错,狗的死亡完全是你自作自受,我们没有理由给予你赔偿。”

最后。

秦牧看着程楚潇,再次重申了一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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