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2章(2/2)

而在减刑、赎罪方面,最有解释权的,自然是法学大家、大秦廷尉李斯。

李斯表情些许憋闷:“仙使所言,与陛下圣意所向,不能说毫无关系,只能说殊途同归。”

周邈尝试换一种说法:“现在有一道题,我没读懂题干,但是得出了正确答案?”

李斯意会,并给予肯定:“对。”

又难得没卖关子,自觉地详解道:“如无特意注明,寻常赐爵一级,只是赐予编户良民。”

“罪吏、逃犯、赘婿、商贾,本人及父母与大父母现为或曾为市籍者,不在赐爵之列。刑徒自然更不在其列。”

市籍,即商籍。

可见大秦重农抑商,态度鲜明。

而史书极简,往往一字千言,‘赐爵一级’短短四字,无法写尽其中详细原委。

周邈也就无法断定,他前世用来反黑的‘赐爵一级’,是否可为实据。

但作为唯粉……就要坚定地相信:必须是!

而且,“陛下这次特意注明了!”

[凡大秦国土之内,人皆赐爵一级!]

“是大秦所有人,都赐爵一级!”

所以始皇陛下意图所指,就是大赦天下!

李斯:“对。如此一来,本应施行肉刑——宫、黥、劓、刖、笞等的城旦舂,能拿赐予的爵位,赎肉刑并减一年刑期,免为完城旦舂。”

“本为完城旦舂者,能拿爵位减刑一年,免为鬼薪白粲。”

“刑徒之中,为数最多的轻刑之列的司寇、隶臣妾,能拿爵位赎罪减刑,直接免为庶人,成为大秦的普通黔首。”

李斯又补充一句:“自然,原本就有上造及以上爵位、宗室后裔者,赎减幅度会更大。如:从城旦舂,直接赎免至鬼薪白粲,抑或庶人。”

就像后世的有期徒刑的罪犯,有刑期差别一样,秦汉时的刑徒类别,根据刑罚和刑期,程度由高到低大致为:

城旦(男)、舂(女),五年;完城旦(男)、完舂(女),四年;鬼薪(男)、白粲(

女),三年。1

还有隶臣(男)、隶妾(女),与司寇。后者的司寇为一年刑期。至于隶臣妾,刑期照理应该是两年,但在咸阳秦宫之中,属于特殊情况,大约是没有固定刑期的。

周邈在李斯列举赎罪减免罪刑时,心念电转,跟上了思路。

至于补充说明中的特权现象,不足为奇。

李斯话音落下,周邈就大概得出一个结论:“那么,粗略加上郡县中的刑徒,岂不是能放归大约…五十万刑徒,成为普通黔首!”